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和《湖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2021]25号)《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鄂财农发[2022]5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过渡期衔接资金项目全过程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指示和重要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积极适应过渡期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规范项目入库、项目实施、资产管理和资金使用,发挥衔接资金项目最大效益,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科学谋划。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需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发展阶段、承受能力,量力而行,分类分步谋划项目。注重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把关作用,确保项目能够落地实施。
突出重点,联农带农。突出重点群体,优先支持对监测对象和脱贫人口带动作用强、受益面广的项目。突出产业发展,健全联农带农机制,优先支持推动帮扶产业发展、促进监测对象和脱贫人口增收的项目。突出补齐短板,支持弥补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和急需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设施项目。
绩效管控,注重实效。落实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要求,坚持将绩效目标申报、审核、批复、运行监控、自评等落实到项目管理各环节、全过程,切实保障资金使用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权责一致,强化监督。落实县级主体责任,实行资金、项目、招投标、管理、责任“五到县”,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验收、谁负责,聚焦重点环节,加大监督力度,提升资金项目管理水平。
(三)目标任务
通过强化衔接资金项目管理,推动帮扶产业不断壮大,农村基础设施持续完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收入稳定增长,脱贫地区经济活力和发展后劲显著增强,进一步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二、重点工作
(一)规范项目入库程序
1.村申报。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在认真分析本村资源禀赋、资金保障和发展需求的基础上,组织召开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广泛征求意见,提出立项意见,确定村级申报项目,并在村内予以公示后上报。项目申报前,应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跨区域、规模化项目可由乡镇或行业部门提出,充分征求相关村、乡镇意见并履行公示程序后申报入库。
2.乡审核。乡镇党委、政府切实履行项目审核责任,根据本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工作计划规划,结合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对村申报入库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建设内容、投资概算、预期绩效目标、利益联结机制、实施期限等内容进行审核,并在乡镇公示后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
3.县审定。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乡镇报送项目的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审核,对技术复杂、政策性强或涉及法律法规问题的项目,可组织多部门或专家论证,并充分听取群众意见。项目经论证审核后,提交县级乡村振兴部门汇总。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对报送项目是否属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乡村振兴项目进行审核,并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印发项目库批复文件并及时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同时予以公告。
入库储备项目资金规模应超过上年度已实施项目资金规模的120%,原则上入库项目调整每年不超过2次,3年未执行的项目自动出库,再次入库按照新项目办理。因灾情等突发事件影响急需实施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优化项目入库、公告公示流程。
(二)加强项目实施管理
4.制定资金项目计划。县级乡村振兴、发改、民宗、农业农村、林业等行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第四季度根据当年衔接资金规模初步制定下年度拟实施项目计划。在上级衔接资金下达到县 30日内,财政部门审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将资金分解到具体项目,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印发资金项目计划文件并予以公告。资金项目计划文件要及时报市级备案、省级备查。项目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重新按照项目申报程序审批。乡镇、村级接到上级下达衔接资金项目计划批复后,应及时予以公告。
5.编制具体项目实施方案。资金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湖北省衔接资金项目管理“一本通”》要求,对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自衔接资金项目计划文件印发之日起30日内完成乡镇审核、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工作。项目实施方案经审定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予以公示。项目实施前,应按规定完成相关审批手续。
6.依规进行招投标。项目及实施方案按程序审批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标。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明确项目责任主体、建设内容、建设期限、质量标准、预期效益和违约责任等。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符合规定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执行,通过“两议两公开”、采购等方式确定项目实施单位。
7.加快推进项目建设。项目具备施工条件后,项目实施单位要抓紧开工实施,并在项目实施地设立公示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项目实施工作跟踪督促和质量监督,在项目推进重点环节或重要施工季节,根据需要开展专门调度,确保项目早完工、群众早受益。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可由项目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成立项目监督小组,对项目进行全程监督。
8.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完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开展自验,然后向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正式验收书面申请,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成立项目验收小组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要依据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合同及有关政策规定,现场核查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质量、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受益对象等情况,对项目建设内容不符、建设规模未足额完成、项目质量不合格等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提出意见,限期整改,整改后再次组织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
9.严格资金报账拨付。在项目施工准备事项到位的情况下,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施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申请拨付项目预付款,根据项目施工完成情况申请拨付项目进度款。项目验收后,应及时完成项目结算、决算,项目建设单位据实填写报账申请单、备齐有关报账凭证,按照衔接资金县级报账制有关要求报账。
(三)加强项目资产管理
10.及时确权登记。参照《湖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对衔接资金投入形成的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到户类资产,及时进行清查,并通过印发确权文件、颁发确权证书等形式确权登记,确权信息须在县、乡、村三级同时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于30天内进行项目资产移交。各地要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上年度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并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资产管理模块。
11.加强运营管护。要根据项目资产特点,明确所有权人管护责任,引导受益主体参与管护。对经营性资产,按照“巩固一批、提升一批、盘活一批、另起炉灶一批”要求推动分类发展,加强运营管理,完善运营方案,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做好风险防控。对公益性资产,加强后续管护,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由相应的所有权人和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管护责任人。对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级组织、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帮扶。
12.规范收益分配。项目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对于经营性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行资产后续管理制度实施,对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收益,通过设置一定的条件,鼓励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提取的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进行收益分配。对于公益性资产,不涉及收益分配工作。对于到户类资产,收益由农户自行管理使用。
13.严格资产处置。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衔接资金项目资产。确需通过拍卖、转让、报废等方式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对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方法和处置方式等。将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不得直接分配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四)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14.优先支持特色产业发展壮大。按照有关要求,重点支持具有较好资源禀赋、良好市场前景、带动增收能力强的种养业,延伸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和以农业产业为主体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统筹支持具有民族特色、地域特色的手工业,并建立健全联农带农富农机制,带动群众特别是监测对象和脱贫人口就地就近就业增收。
15.加快资金支出进度。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本部门衔接资金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加快项目实施进度,财政部门根据实施进度及时办理资金拨付,确保全省中央衔接资金支出进度符合有关要求,不得采取以拨代支、虚列支出、超进度拨付项目款或拨入财政专户等方式违规拉高支出进度。加强资金支出进度监测调度,县级乡村振兴部门、财政部门实行每周一调度,市级乡村振兴部门、财政部门实行每月一调度。
16.强化绩效目标管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承担项目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全过程绩效管理链条。衔接资金支持的具体项目,事前应明确项目绩效目标,未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一律不得纳入项目库。财政部门在批复资金预算时,一并批复绩效目标。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对绩效目标进行跟踪监控,监控结果及时反馈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对照问题清单整改调整。项目实施完成后,要及时开展绩效目标自评。
17.规范项目档案管理。各地要按照国家、省级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和《湖北省衔接资金项目管理“一本通”》有关要求,以项目申报入库、建设实施、验收报账、绩效目标管理、资产后续管理等环节为重点,自行设定项目台账资料清单。项目建设单位对照清单收集整理已验收报账项目的全流程档案资料并存档。县级乡村振兴部门要组织乡镇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做好项目信息数据采集、审核、录入工作,并加强日常监测分析,确保录入信息系统的数据客观真实准确。
三、保障措施
(一)压实工作责任。坚持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市(州)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和监督做好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工作。县级履行“五到县”主体责任,县(市、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统筹推进辖区内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绩效目标管理等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要求和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拟定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指导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乡镇、村做好项目实施、资产后续管理等具体工作,驻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积极参与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和监督。
(二)强化考核督办。严格开展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
考核结果直接运用到全省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并作为下一年度项目申请、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衔接资金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制度,对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定期开展督办检查、监测评估。坚决防止搞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不得修建“门墙亭廊栏”,盲目“造景”;坚决防止盲目举债、变相举债建设项目,不得出现“半拉子工程”问题;坚决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发生损害群众利益、影响政府形象等情况。
(三)加强培训宣传。各地要加强衔接资金项目管理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基层干部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及时分析研究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工作情况,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推动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工作取得更好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