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河新区公安分局涉企行政检查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2025-05-09 14:40信息来源:漳河新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检查主体序号检查事项检查依据行政检查频次上限检查标准专项检查计划
漳河新区公安分局1对配置射击运动枪支(弹药)情况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八条“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批。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配置射击运动枪支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民用枪支持枪证件。”第四十八条:“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待上级部门制定后按程序公布
2对枪支(弹药)运输情况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第四十八条:“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待上级部门制定后按程序公布
3对民用枪支持枪情况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配置射击运动枪支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民用枪支持枪证件。”第十一条:“配购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配购枪支后三十日内向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待上级部门制定后按程序公布
4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及其服务活动的行政检查《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待上级部门制定后按程序公布
5对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单位的行政检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待上级部门制定后按程序公布
6对违规销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公安部令第147号)第十六条: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2、《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2号)第五条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负责销售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工作和安全专用产品安全功能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审批工作。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销售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待上级部门制定后按程序公布
7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情况的行政检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令第86号)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监督、指导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督促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待上级部门制定后按程序公布
8对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的行政检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待上级部门制定后按程序公布
9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单位的行政检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待上级部门制定后按程序公布
10对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行政检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待上级部门制定后按程序公布
11对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检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待上级部门制定后按程序公布
12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行政检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待上级部门制定后按程序公布
13对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单位的行政检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待上级部门制定后按程序公布
14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的行政检查《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待上级部门制定后按程序公布
15对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行政检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待上级部门制定后按程序公布
16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行政检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待上级部门制定后按程序公布
17对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行政检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待上级部门制定后按程序公布
18对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的行政检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待上级部门制定后按程序公布
19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的行政检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待上级部门制定后按程序公布
20对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的行政检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待上级部门制定后按程序公布

附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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